泰雅族是以血緣為基礎,形成共祭、共獵、共負罪責等功能的地緣部落。Gaga是父系世系群的泰雅族社會裡,命運共同體最結實的組合。Gaga被定義為:血族、祭祀、地緣、共食等功能,其本意為祖先所定的制度規範,逐漸演變成功能群體,發揮共勞合作、同負罪責、同甘共苦的團隊精神。大體而言,泰雅族的社會組織分為血族、狩獵、祭祀、犧牲、共勞團體以及長老會議等,前四種分類組織團體中的成員有互相重疊的特質。這些團體均見於泰雅族各族群,幾乎成為泰雅族人一生中不可或缺的社會生活之一部分。
一、社會團體組織
泰雅族的決策單位是長老或族長,凡是部落內外的重要事務皆需經由長老的協調後交由頭目執行,而頭目不可專斷、任意行事,否則會遭社眾排棄,甚至引起部落內亂,或者是各血族團體間的各自為政;而長老或族長的組成是否健全也是部落行政組織的重要關鍵。
(一)部落組織
泰雅族乃以泛血親群作為構成部落的基礎,其基本的聚落單位叫做Ala,意指由二戶以上至數十戶人共同居住的聚落,有時Gaga是包含在Ala之內,所以社群部落通常是由數個Gaga所組成,共推一位領袖。
領袖制度的產生有二:
1.以父系群的首長為主的血緣主義
2.以親族尊長為主的尊長法則。
不論由何種方式產生,其權威與部落的政治權力緊密的互相配合,所以各族的領袖擁有政治和軍事指揮權,司權則屬祭司,如遇到部落有重大事情時,則由頭目召集長老會議以決策之。
(二)血族團體
血族團體是指同一血緣家族同居於一處而形成的社會團體,同時也是泰雅族社會組織最基本的單位,是維繫家族間一切規範的社會團體,而家族以外同一社其他不同家族的組織,諸凡一切行為規範、價值判斷也端賴於此。
(三)狩獵團體
獵團是部落或gaga中的男子所組成的狩獵團體,婦女是被禁止參加的。狩獵團體同時是祭祀以及犧牲團體,因此,它是一個共同狩獵、共同作戰、共同祭祀及共同犧牲的團體基本單位,每一團員共同負有保護共有獵區與負責部落內安全的權利與義務。
(四)祭祀團體
祭祀團體簡稱祭團,是泰雅族執行同一gaga宗族儀式中最重要的一個團體,其祭祀範圍包括播種祭、收獲祭、獵頭祭、祈雨祭、祈晴祭、祖靈祭,以及脫離或加入gaga等之類的儀式。
(五)犧牲團體
犧牲團體簡稱〝牲團〞,為血族共食的意思,亦即由一血族共同分肉的團體。由組織的性質、功能,及其社會價值等觀點來說可分為兩種;一為pesomaro gaga(Sedeg語)意即贖罪,所以又稱贖罪團體;一為kigal kapolkal negan(Sedeg語),意即一群人共食,故其稱為共食團體。
(六)共勞團體
共勞團體意思即為一群人共同合作勞動的意思,該團體具有條件互換,即一個團員替哪些團員做哪些事或做若干工作日,那些人則需替這個團員做若干日或其他事,含有交換工作日的互換制度,所以也稱為「換日制」,這種團體並無一定的組織或成員,通常包括部落組織的血族團體,及有姻親關係者為對象,還要視勞動的性質、數量及成員居住的距離等三項要素。
(七)長老會議
泰雅族崇尚民主,遇有重要大事務則由頭目召開會議決議,再交由頭目執行推動,所以真正決定全社或血族團體事務則是會議制度。
會議分為兩種:
1 .部落內會議:族長會議、長老會議、部落大會等。
2 .部落同盟聯合會議:主要處理以下事件
a.部落間狩獵越界,非法入侵等部落案件問題。
b.解決部落間個人案發事件,如酗酒、打架、婚姻等。
c.討論敵群入侵狀況及部落間聯合攻防事宜。
二、親族制度
泰雅族人認為「家」是共同生活的團體,並且是為社會組織的基礎;部落內的社會性團體通常不是以個人為組織單位而是以家為單位。「家」是由夫妻及年幼之子女構成家庭成員,而家長未婚的姊妹及弟弟仍同住在家裡,這些人在將來結婚後會進入他家或另建造新家分居。「家族」的意思是一個家屋以及同住的成員,家族名代表這個家屋所屬的屋主以及其內的全部成員。
在親族制度方面,其原始性質為父系主義,家族的原始型態為「分居而族產共有」和「聯合家族制」是由諸兄弟形成聯合家族,財產與房舍共同擁有(圖1)。構成親族關係之婚姻基本法則是屬於嫁聚婚,所以泰雅族人的家系主要為子女從父制,泰雅族家族以男人至上,女子為次。以血緣、親屬關係聚集成的部落為泰雅族的認同單位,在泰雅家族中普通有兩種單位:
1. 以家屋為單位的小家族,特徵為子女婚嫁後便分居或從夫住,實施幼子從父與養父。
2. 從財產、祭祀等關係而成立之伸展家族,共有土地、共同耕作、共同祭祀等。
(圖1):泰雅族聯合家庭組織
世系群組織由於群內個人間親疏遠近,直系旁系的等差主義構成了特權制、階級主義的基礎。群內的特權制度在世系群發展分化,也構成了群體的階級制。在一個地域自治社會,直系的後嗣對於旁系世系是統治的尊體,而後者則是被統治的卑體。而對於泰雅族的領袖制度,衛惠林指出有兩個原則,一是血緣主義,以父系世系群首長為地域群及生產團體的首長;第二是尊長法則,親族群內的尊長自然成為功能團體的首長(衛惠林1986〔1965a〕)。在社會組織方面,衛惠林在《台灣省通誌稿卷八同冑誌》(1965b)中指出泰雅族之原始社會組織,是以血族為基礎,以共祭儀、共獵、共負罪等社會功能分別形成若干地緣兼血緣關係之組織。而泰雅族之部落組織包括「部落盟」(otox l?lion)、「部落單位」(otox ala?)、「祭團單位」(otox gaga)、「罪責單位」(otox ne’a?)、「獵團單位」(otox lata?)。
泰雅族為典型的父系社會,以男子承襲家系、繼承財產的傳統,所以婚姻居住的法則是以妻從夫居住的嫁娶婚為正則。其婚姻制度有以下幾種:
1.嫁娶婚:是泰雅族社會正常的婚姻法則。
2.招贅婚:在泰雅族傳統的社會婚姻的一個變則。
3.搶奪婚:是指男方以搶奪手段強迫女子的結婚方式。
4.交換婚:條件為雙方各有可婚者,使甲戶兄妹與乙戶姐弟達成交換結婚的方式。
泰雅族一般在各部落自身的領域中,進行多重空間的混合生產經營方式。大體上維持自給自足,家庭是主要的生產單位,必要時再進行親族間的合作。
遊耕及採集是泰雅族最主要的經濟來源,輔以動物飼養及季節性的狩獵及漁撈。農耕主要是粗放式的種植小米及根莖類作物,而以陸稻及各類蔬果補充,並且種植蓪草,為儀式時重要之象徵物,此外也種植煙草。
一般以簡單的斧鋤形器具進行耕作,整地時則輔以刀,並於農地中搭建工作小屋,收割時則以帶柄鐮刀及石刀行之,而以藤籠或竹籠進行搬運(圖2)。因此,木、石、鐵器混合運用是泰雅族農具的重要特色。此項特色亦廣見於台灣其他各南島民族之中;在部落的開墾地中,即發現大量各類型打製或磨製的石器,為生產工具之大宗。
(圖2):以竹蔞背負材薪婦女
通常在開闢新土地(圖3),或開始一年之耕作(收割)前,皆需行夢占,以卜吉凶。在不同的地區,因地利耗損及土壤肥沃度有很大的差異,故重新開墾新土地的時限,也有明顯的差異。這不僅影響家屋遷徙的頻率,同時這也造成了各區域性部族之拓殖型態的差異。這種差異直至日據時期,大力推動生產變革時,仍有很大的影響。
(圖3):祭典表演耕作情形
狩獵物的豐富與否,也足以影響上述各項遷徙活動的過程,與農事、部落或部族征戰、祖靈靈力等,共同構成遷徙活動的決定性因素。採集活動則是泰雅族人不分男女老幼皆共同參與的生產活動,大多數工藝技術所需之原料,都在這項活動中取得,且提供了豐富的食物來源及本土醫療所需之各類藥材;但更重要的是,採集活動使其環境知識之培養與傳承,發揮了緊急救難及尋覓潛在資源和遷徙地的功能,再透過個人性的占卜活動,擴大這種活動的潛在價值。
泰雅族的捕漁法包括:使用弓矢、魚叉、魚筌、魚鉤、堰魚法、施放魚藤等方法。有個人性的漁撈,也有集體性的圍捕;然而不論是溪撈或河撈,各部落多有一定的漁撈區域,以作區別。而在家畜的飼養上,早先飼養以雞、狗為主,後來則逐漸傳入豬隻,最後才傳入牛隻牲口。
整體而言,泰雅族人生產方式,常建立於親族間的換工方式來達成。而當代泰雅族人的主要生計活動,仍以農業為主,但是卻呈現更為多元的面貌,由於糧食多已購自市場,各種經濟作物成為主要的農業產品。近年來休閒農業受到重視,泰雅族人結合農產品、溫泉與文化展演等等項目的休閒事業,也逐步的發展之中。
泰雅族人對於財產的觀念,除了有關於個人的以外,還有屬於一家或一族眾的。分述如下:
1. 公財產:有的部族土地屬於全體族人所有,而有的部族則承認一家的私有土地,只有不屬於私有的土地才歸全體所有。意指這些公有土地除了表示不專屬於任何一人,同時也表示任何族人都可以共同使用該土地。
2. 家財產:指的是歸於家長管理,個人不可擅自處分,屬於家團所有或屬於合有的物品。分為個人私有以及家所有二種。通常個人身上所穿戴的衣服、裝飾品等物件屬個人私有,而其他家中所有物品則全部屬於一家的財產。特例是認為家屬靠自身力量所得到的物件,如婦女織的布匹、男子獵獲的鹿角或受雇所得等不屬家財產而是個人私有。
3. 家族繼承權:是由么兒繼承父親的房產與家業且須奉養父母,其餘的兄弟姐妹成年後都得另創家族,各自有其家長;諸兄弟的家庭彼此間形成一大聯合家族,但戶長仍由長子擔任以維持聯合家族型態;而一家如因絕嗣而廢絕後其家產則歸同祖宗族所有。
泰雅族社會政治權力的形成與運作,與親屬團體的規範密不可分。人類學者衛惠林在〈論繼嗣群結構原則與血親關係範疇〉(1986〔1964〕)與〈臺灣土著社會的部落組織與權威制度〉(1986〔1965a〕)兩篇文章中,提出泰雅族社會的親族結構與繼嗣法則為單系制(unilaterality)的父系世系制(patri-lineage type),將泰雅族歸納為父系世系社會(1986〔1964〕)。衛惠林並提出他對於繼嗣群的定義,指出繼嗣群是一種具體的(concrete)、持久的(perpetual),在某種程度中地域化(localized)的同祖群(genealogical kinship)。繼嗣群依其結構可以分為兩種原則,即氏族制(clan system)與世系制(lineage system)。氏族社會中,同一氏族常構成「超地域」的結構系統。而世系群社會則相反,即使是最大世系群也常包含於地域自治群體內,而極少見有超越地域的關係,如果有,那是世系群被包含於氏族原則內的結果。也就是說,以氏族制為親屬原則的人群,通常會形成較大的政治組織規模,而以世系群制為親屬規範的人群,他們的政治組織規通常比較小,多以區域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