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灣族的親族組織,在原住民各族中最複雜且最具特殊性。因其親系法則既非父系亦非母系,實建立在長系繼嗣與傍旁系分出的家氏系統制度上,可稱為「並系制」。其有兩種構造範疇,一為直系中心之特權制度,既非純父系也不屬母系,而以家宅、家氏為中心,以長系承家,別嗣分出之宗族法則構成之系統關係,稱為「並系家系群」。一所家宅單位,普通由一直系承繼有限大家族,或只有一對夫婦及其所出之子女的小家族居住。每一家族人口約再五至十人之間。每一所家宅單位,有一家氏專名,為其居住家屬之集體姓氏。一家宅當其建築落成時,即經由儀禮命以家氏。家氏命妥後,除非家系絕嗣廢家外,繼續傳承;即使家屋改建或在同部落內遷移,該家氏仍繼續不改變;只有在該家族完全絕嗣或遷往外社,此家氏乃告廢絕。家氏象徵著歷經世代之家族系統之社會地位,或稱之為家格。家格為最初代表建家始祖之社會地位。家宅創建者與出生於該家宅之親屬分子,皆有權在其本人名字後,連以家氏以表明其親族系統與社會地位。另一為雙系觀念之親屬關係。
該族的繼嗣法則,建立在長系承家,庶系分出的階級宗法原則上。布曹爾亞族的長系制度,係依男女嗣出現機會之直系承繼制,即無論其長嗣為男或女,皆有權承繼其父或母家宅及家氏與家財管理權。次嗣以下,婚後分出另建新家,作為其長系之傍系;出嫁出贅者,其本人仍為宗族之分子,其子女則屬於其配偶之家系,對母族只保持某一世系範圍之姻親關係。而拉瓦爾亞族的長系制度則與其鄰族魯凱族相同,係注重男嗣之優先權,有子則女嗣雖長,承繼權仍歸長子。無子始由長女繼嗣;庶子婚出與婚後分居之法則與布曹爾亞族相同。
該族的階級制度係建立在兩種關係制度上,一為土地領主權與租賦權,另一為宗法階級法則。土地領主權與租賦權承繼法皆由長嗣直系承繼。多數社群行三階級制,即貴族、士、及平民階級。此三階級在傳說上各有其不同的世系來源,貴族多自稱為太陽之子孫,為征服者與土地領主階級;士經常為一部落最初創建者;平民則為追隨前二者之勞役階級,其來源複雜,或者自始即為貴族或士所統率之屬民;或者自貴族或士分出之傍係遠族,已失去特權階級地位者;或者為外來之歸順者。貴族與平民階級關係非常清楚,兩者之尊卑,統治與被治,有產與無產對立階級顯著。
排灣族階級制度除了家系階級外,並行有一種身份階級法則。蓋直系與傍系家系階級,係建立在長嗣與庶嗣之出身地位之基礎上。長嗣承權則建立在嫡庶長幼之鑑別法則上,即個人出生之長幼次序與生母之出身與婚姻地位,為決定長子承繼權之主要條件。個人之婚姻方式亦為變動其身份地位的附加條件。該族不只沒有階級內婚法則,反而以異階級婚姻為變更個人及其後嗣身份地位的合法手段。
排灣族間宗族之意義,係指以一宗家為中心之家系群,亦即以宗氏為徽號之家氏群。其家系群有大小四個單位,即近親家系群、小宗或同高祖群、大宗族或不可追溯之世系群、以及雙系血親群。該族多數之相互義務與集體責任所適用範圍,雖然仍就以家族為展開中心,但注重雙系血親法則。其親屬稱謂與親屬待遇常平行適用於雙系血親範圍,即父母雙方家系內之男女親屬,給予同等待遇(參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1972:9-16)。
排灣族的社會結構係以社會階層制度為主,而階層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與長嗣繼承上,同時對於土地所有權的獲得也是靠長嗣來繼承;因此,可以說排灣族的社會階層制度的基礎是由長嗣繼承制度形成的。所以,族人一出生即確定其個人的階級層次,而階級制度幾乎是以世襲的方式傳承,且分為貴族、士、及平民等三種階級,而頭目則是在貴族階級的頂端,讓每個階級所能享受的權利,是社會階層的最大特點之一。以筏灣的社會為例,共有三種階層-
(一)貴族(mamatsangilan)
1.成員:多為地主的近親,又依與地主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再分為地主、核心貴族、二級貴族、和邊緣貴族,為排灣族的特權階級。
2.特點:
(1)地主必得擁有農田及住宅。
(2)享有的權利有收稅,如土地稅、獵稅、山林稅、和水源稅等。
(3)特殊服飾,如豹裘、琉璃珠等,而文身的花紋為整個人形。
(4)家名、人名與平民的不同,享有特定尊號。
(5)專有家屋標幟,如雕刻石柱及簷桁、橫樑和檻楣等,住屋比較大,門楣上有蛇、鹿、人頭等雕刻花紋;室內正堂迎門的壁上有人像雕刻,宅前有司令台等。
(6)婚前有與其他未婚女子同居的權利。
(7)器物有專用紋飾,如人頭、百步蛇等。
(8)可以免服兵役,這一層可及於地主的所有子女。
(二)士(pualu)
1.成員:介於貴族平民之間,其意義與特徵在各社群極不一致,這個階級的社會地位低於貴族而高於平民,其長嗣為士,餘嗣就變為平民。
2.特點:
(1)士的社會地位與邊緣貴族相似,僅在文身的花紋與人名方面與平民不同。
(2)可享有免稅及若干紋身及名號之特權。
(三)平民(kaktitan)
1.階級:地主的三從以及三從以外的兄弟,其成分比較複雜,有些是地主的遠親,有些可能與地主無關;此外,邊緣貴族的餘嗣(即地主或團主的第五世)及士族階級 的餘嗣亦成為平民。。
2.特點:平民則是靠自己的勞力賺取生活上的物資和精神所需,可以藉由個人的努力,在爭戰、狩獵、雕刻等表現上提昇自己的地位,或藉著婚姻提昇子女的位階。
排灣族的社會階層制度建立在土地制度與長嗣繼承上。排灣族的這個三個階級在傳說上各自有其不同的世系來源,如貴族階級多自稱為太陽之子系,世族為不同系統的來源等。各階層間皆為長嗣承家,繼承原來的階層地位;餘嗣則分出,其社會地位較低一級。排灣族的階級制度是嚴格的,以世襲取得其階級地位;但各階級間並不是完全封閉的,階級外婚是變更身分地位的方式,且成為排灣族社會易動的主要因素。
階級觀念不僅表現在財產與婚姻,連姓名的取用都依階級的不同而有一定的範圍;所以,一個排灣族人只要知道他的名字就可以判斷他的階級。當然,有些名字也可以由頭目賜予,經過頭目允許後才能使用比自己階級高的名字。今天,排灣社會仍殘留些許階級組織的意識,族人仍很清楚彼此間的所屬關係,雖然頭目稅收的情形已經沒有了,但對於貴族,尤其是地主之家仍很尊重。如遇有喜慶宴會,上位還是要留給頭目,而敬酒亦先由頭目敬起,此習俗即使年輕人在現在也仍遵循著。
排灣族的親族組織被認為是台灣原住民諸族中最複雜也是最具特殊性的典型。這是基於族人獨特的繼嗣法則-長嗣繼承而來。不論長嗣的性別只重出生別(第一個孩子),形成了非父系、亦非母系;非父系亦非雙系的親系法則,其親族制度不是以人而是以家宅、家氏為親系的象徵;不以男女系統的取捨而以直系傍系親疏遠近為親系建立原則。
排灣族的親屬制度是血親制 Cognatic 的一種,承認所有血親,且雙方並重。由於重出生序而不重視性別,因此有長嗣繼承,財產及名位均屬長嗣。所以,排灣族的親族組織,其親系法則乃以「長系繼嗣」及「兩性平權」為主要的構造範疇;前者說明了直系中心之特權制度,其建立於長系繼嗣,傍系分出的家氏系統上,但並非純度父系或母系,而以家宅、家氏為中心,以長嗣承權而分出傍系宗族;後者為雙系觀念之親屬關係(關華山1982 )。在血親的範圍中,直系優於傍系;就社會階級言,司嗣優於其餘嗣。司嗣繼承不但形成了排灣族親族的特色,也造成了排灣族的團主制度與階級制度。
排灣族一所家宅單位,普通由一長系承繼有限大家族,傍系則分出,因此通常只有一對夫婦及其所出之子女居住,人口約在5至10人之間。每一所家宅單位有一家氏專名,為其家屬之集體姓名,一家宅當其落成時,即經儀禮命以家氏,除非絕嗣,否則改建或遷徙,家氏仍然不變,惟相同之家氏並不保證其親屬關係(或為傍系,或者毫不相關)。家氏象徵歷代家族系統之社會地位,或稱之曰家格(Pinalawakay),因此其祖先雕像常成為住屋中居間的主要焦點。(關華山1982 ) 階級低的族人也希望能與比自己階級高的人結婚,藉以提升自己的階級,因而在婚生子女中會有階級昇降的有趣現象。排灣族有一種婚姻昇降法則,即有三種階級形式的婚姻,同階級相婚(mitservong)、昇級婚(slungua)、以及降級婚(slungoja)。昇級婚與降級婚、原則上是在財富與名位雙重條件下進行的,不只適用在三個主要階級之間,也適用於貴族的內分階級之間。族人並無嚴格的階級內婚法則,反而多以異階級婚姻為變更個人及其後嗣身份地位的合法手段。所以,婚姻行為包括娶妻或出贅,贅夫或出嫁,其相關儀禮包括送柴薪禮及豎秋韆架(putiuma)及祖靈祝祭。
傳統上,排灣族的生計與台灣其他原住民族群一樣,係以山田燒墾為主,兼事狩獵、畜養、與山溪捕魚。生產的目的除自用外,一部
分作為繳給貴族的租稅。雖然曾有使用貝幣及以鐵器作為貨幣的記載,並且有用小米、肉類、檳榔、芋頭等作為交易媒介的習俗,但就整體而言,仍然算是一種無市場制度的「生計經濟」(subsistent economy)。而因貴族制度所產生的再分配(redistribution)制度,卻成為該族文化的一大特徵。排灣族以小米、芋頭為主要的糧食作物,此外,還有花生、樹豆、甘藷等。芋頭以火烤乾後加以貯存,可供一年的使用。農業所需的勞力,主要以家庭為基本生產單位,換工並無固定之對象或團體,遇到開墾、整地、收穫時,可以輪流工作或請幫手工作而酬以酒飯的方式得到所需的勞力,所請之人不限於親屬。
狩獵為男性的工作,與畜養同為肉類食物的主要來源。狩獵可以團體方式行之,也可以個人方式行之,但在觀念上獵場屬於某幾家貴族所有,因此獵獲之物必須向獵場所有人繳納獵租(vadis)。豬、犬及牛為主要飼養的牲畜。犬為狩獵之用,牛的主要作用在搬運,只有豬是供作食用的。豬隻通常在特殊祭儀以及婚禮或家屋落成時宰殺,也需要向貴族繳納獵租。捕魚也是男子的重要副業,在山溪中以利器或堰魚法捕魚,並向擁有溪流的貴族繳交一定數量之漁獲,也是一種獵租。
狩獵與捕魚至今仍是排灣族所喜愛的活動之一,但在經濟上的重要性已不如往昔,僅保存娛樂或團體活動的性質。畜養方面,除交通較方便的地區有出售豬隻的情形外,大部分飼養的肉豬仍以在某些特殊場合自己消費或作為祭儀禮物分贈親友為主。
排灣族之土地財產權,除水源,集會所,道路等為部落公產外,餘皆為私有財產制,但卻集中在少數的地主宗家,然後藉著此種土地的領主權,頭人宗家有向佃民徵收各種租賦(Vids)的特權,此即為封建制度的基礎。惟各族群對於傍系頭人及世族階級(或一佃民宗家一如中部族群)的部份土地權及租賦權有不同的特權,或頭人宗家之聘禮或嫁妝中,是可以包含部份的土地權及租賦權。
部落領導
(一)部落會議
部落是一個共同防守,共同復仇的政治單位,一切政務的推動是由部落會議選出的部落將相負責。部落會議是部落的決策機構,由每個住宅區所選出的長老組成,部落會議也由部落將相主持。部落將相以及部落會議的長老都是終身職,實際的政務由部落將相推動。關係著整個部落禍福吉凶的祭祀則由部落祭司負責。部落祭司由巫師用神卜的方式選出,任期也是終身的。在每一個部落單位內的住民組織,具有雙重的領導系統,一是以地主頭人及其傍系陪臣所形成之領主權,由於此種因土地及佃民關係所形成的組織,並不限於一部落疆土之範圍,因此每一部落中常有由數系頭人宗家所領導的情況,反使此種領主權成為部落中之次級單位(亞部落單位),另一屬地域組織的領導權則由社頭(Paraizan)新代表的政治領袖,加上軍事祭儀領袖及部落中之長老所形成,從其部落會議的地位,可見其領導制度的中心(關華山1982 )-
1 .部落頭人會議:大頭人(Ka?usamay)召集,頭人家系代表參加。
2 .部落平民會議:社頭(Parai?an)召集,長老及各戶家長參加。
3 .軍事會議:番帥(rara?atsa?)召集,武士壯丁參加(在公廄前廣場)。
4 .祭儀會議:社頭先與司祭(Parakare)會商後召集各家長出席。
5 .部落公審:社頭召集兩早之頭目(或族長)。
(二)團主制度
排灣族的政治單位為「部落」,而作為社會單位則「團」具有完整性;團與部落單位不一定一致。可能一個部落內有幾個團,或一個部落就是一個團;也可能團的系統是超部落的,由幾個部落所組成。團的基礎主要是地域性的,團主則應該是擁有宅地及居民的地主。原來排灣族的財產除了極少數的自然財產及公用財產以外,極大部分的財產都是私有的,包括山林、河流、土地、森林等。由於宅地為地主所有,平民須徵得地主的許可,才能在其土地上建立家屋。當地主的農田及宅地被人利用後,地主就變成了團主。居住在其土地上的團民,就屬該團主所管,團民需向團主繳納貢式賦,團主且享有特殊的名字、紋身、家屋彫飾、服飾等種種特權。團主的地位是世襲的,由長嗣繼承,餘嗣地位較低而形成不同的社會階層。團主的地位是由先佔而來的,其地位又由長嗣繼承,團主的統治權實則建立在一個原則之上,即優先權。在家庭中長嗣的地位可由其為出生序上的先佔者加以解釋,而團主為領土的先佔者,整個團主制度也許是個象徵體系,肯定長嗣或團主之權威,強調二者間之關係,亦即日後的頭目。這種對先佔者權力加以承認與尊重的觀念,是排灣族獨特的族群意識,也是支配其社會制度的條件之一。
(三)頭目制度
頭目是地主階級,擁有土地、河流與獵場,但又是一個部落的統治者,也是精神支柱的象徵。屬下的子民為其耕作,並將收穫所得納稅予頭目,頭目則主持部落重大事務如爭戰、祭儀、或與外村的外交工作。排灣族有嚴格的階級制度,其中貴族又因與頭目的關係親疏分為二~三個等級;所以,貴族階級講究門當戶對,以同階級間的聯姻為理想的婚姻形式,因此頭目階級常與鄰近村落的頭目結為親家,藉著婚姻關係可以擴展自我的領地。在祭典期間,頭目將子民納貢的農作釀酒、煮食與族人共享,平時,對於貧困的族人也要適時施予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