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族組織
布農族的家族可視為氏族組織的基層單位,其基本性質是父系繼嗣、父長制、父系繼承、從父居制、大家族制。一個家庭以長男承家,長男死時則由次男繼承,家長之職至死始除,並不因老邁疾病而退休。家族構成份子通常由兩世代以上之父系親屬份子及其配偶組成,一個家族以住居於同一家屋,使用同一穀倉,在同一爐灶上炊餐,共同工作、享用為一般特質,典型的大家族常有三世代以上之親屬,三、四十人以上,同住於一大家屋內。
2.氏族組織
布農族行父系氏族制,保持氏族組織的傳統分組原則甚為完整,各社群經過多次遷徙而分散,原部落的群名實際已代表族群內之亞群,但氏族的單位、名號及組織系統與社會功能,始終保持不墜。可分為三級單位,每個部落又分為幾個聯族,聯族包含數個氏族,氏族又可分為亞氏族,亞氏族之下則是無系名的父系世系群家族。
布農族的氏族功能除「外婚法則」以外,仍以其社會連帶關係與象徵性社會行為為其基本特質。如聯族為共食祭粟、互用獵場、共行祭儀的單位。氏族為共有獵場、共食獵肉、共守喪忌、共負法律責任之單位;亞氏族為更緊密的社會單位,為共有耕地、共同耕作、共行祖靈祭、共戴氏族長老與母族禁婚的單位。
3.部落制度
布農族的部落為一個自治單位,居民共戴一位部落首長,他是經部落會議,從各戶長老中選出,以經驗、才能為選取標準,無門閥制度,一經選出即為終身職。首長之下有副首長,首長為部落習慣之守護者、部落會議之召集人與主席,一切重要事務,經部落會議決定之後,交由首長指導執行,部落會議之成員為各亞氏族之長老與各家家長。
惟獨關於戰爭及部落防衛事務,則聽命於軍事領袖,軍事領袖是由作戰有功勳者選出,亦為終身職。在戰時為最高指揮者,平時則為集會所之領袖,故集會所與軍事領袖之家屋相連,又與敵首祭之有關事務所相連。
4.法律組織
布農族的法律制度特質如下:
a. 施行法律時,常採取集體負責的方式。當一個人犯了罪,整個氏族裏的人都必須負起罪責,共同付清賠償財物;被害者本人或其家屬得到賠償財物後,亦由親族團體的全體份子共同享用。
b. 對犯罪之處罰條例完備。刑法有斷髮、灌辣椒水、杖刑、割唇、宮刑、流刑以及死刑等。
c. 在法律裁判外,加以巫術、宗教及道德的裁判。故一般行為過失常受散漫的裁判以及消極的組織裁判。犯禁忌與禳祓是巫術、宗教的裁判;嘲笑與輕視是道德的裁判;其他法律制裁則為法律的裁判。
d. 對罪犯的制裁只問犯罪的理由是否正當,以及犯罪次數的多寡來量刑,並不十分重視故犯或誤犯的區別。布農族的法律只用以保障本社群人,群外人是法外之人,法律不予保障,偷竊群外人的東西、殺群外人等皆不犯法。
e. 犬在法律中特別受到重視,殺人之犬,不但要賠償財物並要舉行禳祓儀式,此與布農環境經濟生活有關。
布農族的傳統生業,是以山田燒墾為農耕方式,亦即找尋適合耕種的土地,先砍其上所種之樹,放火燒灰以做為肥料之用,該地在使用若干年後地力耗盡,於是再尋求另外的地,等數年後原來的地恢復地力後再行利用。由於在傳說中,布農人與月亮(被射下的太陽)訂有誓約,必須以最好的收穫來祭拜感謝,同時因為土地所生產的農作物是布農人賴以維生的食物,所以他們在擇地時,一定是要選擇好地,所謂好地,是指靠近水源,土地裡稍暗,以及在土地上的植物生長情況良好(例如茅草長得高)等做為選擇的標準。除了農耕之外,狩獵及採集亦是他們獲得糧食的來源。農耕的作物包含了小米、玉米(圖1)、薯類、豆類等,其中以小米最為重要(圖2)(圖3),它不但是作為主食之用,在傳說中因其是太陽的賜予而具有文化上的優先性;採集的收穫是以野生植物為主,亦是其食物的重要獲取來源;狩獵則是他們獲得蛋白質的主要來源;除這些生業方式之外,他們亦有禽畜的飼養,例如豬、雞等,不過這是較晚近的事。
(圖1):布農族女子收割玉米
(圖2):布農族主食_小米田
(圖3):布農族人整理收割後的小米穗
在傳統時期布農族人的生業方式,是屬於自給自足的,所種植的作物及狩獵所得,幾乎用於日常生活的消耗之上,僅有少部分多餘的雜作物及獵物,拿至近平地的交易場所與當地的漢人交換布、鍋、鹽等生活物品。而不論是農作物或肉類的消耗,基本上是以家的成員為主,一部分在慶典時作為地域內成員的共享之用。而因為他們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因此亦少有儲蓄以做為社會資源累積的觀念,亦無金錢觀念,而如小米的滿溢穀倉,基本上仍是為了消耗之用;獵物的豐收,雖可使他在該社會中獲得高評價,但這些獸肉,在未來的若干場合,例如:換工或是儀式完畢後的慶典宴會中,都提供做為互動成員共享的來源,而非作為買賣以提供私人利益的獲得;亦即在傳統布農社會中,自給自足及共享是他們生業上的重要原則。
布農族是以父系氏族為主之社會,各氏族的組織,皆以氏族部落為中心,部落以老人統治為原則,領袖之下有部落長老會議。
完整的布農部落裡,有三位領導人物:一是主持農事祭儀的祭師,善觀天象、氣候並維持社會秩序、協調糾紛。二是射耳祭的主持者,通常是部落當年狩獵最豐的族人,後來也改由某一固定人員擔任。三是政治領袖,負責爭戰、獵首、血族復仇,是勇士,也是對外作戰的指揮者。
而從權力的角度來看,布農族是父系氏族社會,男性掌有極大的權力。傳統上布農族部落為一個自治聚落單位,新部落通常由舊部落之若干氏族分子定居於某一傍溪山腹或臺地,建立一個居住中心。其後同一部落系統(社群)或少數外來分子陸續加入,建立「男子會所」,遂形成一部落。
部落居民共戴一位部落首長,首長由部落會議中各家長老選出,一經選出後即為終身職。以經驗、才能為選出標準,無門閥或世襲制度。部落首長是部落習慣之守護人,部落會議之召集人。一切主要部落事務,皆經過部落會議決定後,由部落首長指導執行。部落會議之參與者為各亞氏族之長老。
惟關於戰爭及部落防衛事務則聽命於部落之軍事領袖,由作戰功勳彪炳者選出,亦是終身職;戰時為部落之最高指揮者,在平時為會所之領袖。聚會所與軍事領袖家屋相連。然而,會所制度廢佚已久,衛惠林在《台灣省通志稿》(1965)一書中,指出當時南投縣東埔社之老人們尚能憶及男子會所的形制,為杆欄式之建築,地板離地面約八尺,圓頂方屋,三面臥茅管築半壁,一面敞開。中央部份有火爐以板岩自地面築起,上達地板之高度。沿牆壁以木板製敵首棚,陳列敵首與敵髮。男性成年後皆需居住於會所,防止敵人偷襲,老人則在會所商談部落事務,並教導青年狩獵或出草技能,女性則絕對禁止走進會所 (衛惠林 1965)。
至國民政府時代,改由選舉制度選出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然而,「尊長制」仍是布農族非常重要的權力核心概念。以今日的花蓮縣卓溪鄉卓溪村為例,雖然現代國家的選舉制度提供了一套新的權力產生機制,然而對於氏族長老的尊重仍然實踐於卓溪布農族人的現實生活中。氏族長老對於公共事務的意見,往往能夠得到全村的認同與共識。而在打耳祭的祭儀中,也仍由氏族長老做為意見領袖,引領族人參與相關的活動。(圖4
另外,選舉制度的實踐行為仍然顯現出布農族「尊長制」的色彩。例如,當選的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通常是鄉內較為年長資深者,而在選舉的運作過程中,氏族仍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氏族成員的動員往往是當選的關鍵,氏族規模龐大,往往意味著更多的票源。
(圖4:布農族男子於打耳祭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