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ya是家和部落的中心,每一個家或部落成員都必須嚴格尊守的。否則一人違規全家或全部落都會遭殃的。
1、家是有夫婦孩子所組成,丈夫是一家的家長。家長之責任是代表參加各社之社會集會及協議各項問題,祭祀之共同作業共同維護部落的風紀,及討論及協商各社之間土地問題。
2、部落有頭目及長老負責排解難題家庭難題,對家庭勸導努力工作,尊守祖先傳承下來的Gaya,支配家產、管教子女、看顧及指導奴婢。
3、主婦的任務管內如子女的教養家之管理男孩應作農耕而女孩應作織布或內務工作 。
4、子女教育方面,男孩由父親負責教農耕、狩獵、出草、手工藝,勉勵作勇者。女孩子由母親教紡紗、織布、裁縫、養家禽、家畜及學習下廚。
5、子女嚴格要孝順父母,對長輩要又禮貌。
1﹑部落有頭目及長老處理事務。但不像其他族群有權威﹐太魯閣族的頭目﹐只是部落中受尊敬的人﹐作協調者。
2﹑家有家長(父親)﹐代表這家參加其他社的會議﹐雖然有家長權﹐但在家裡發生重大事務要解決時﹐必須經夫婦孩子的意見共同處理。
3﹑並無所謂貴族階級
1﹑太魯閣族無招贅婚
2﹑提親
(1)﹑孩子長大了父母親提出婚姻之事
(2)﹑對象之選擇權是由父母決定
(3)﹑提親時要帶親族及長老同去
到了女方家時長老先開口說︰「我們專程來﹐是據所知﹐貴家有最好的麻苗﹐我們希望拿到到這苗﹐不知道貴方家長有沒有…高見」﹐若沒有意見﹐表示贊同﹐續談訂婚事宜。若有意見,下次再來至少三至四次。
3﹑訂婚
(1)、訂婚後三年至五年才可結婚。
(2)、訂婚時男方在女方家﹐殺一隻豬與家族一起喝酒 ﹐長為見證人。
(3)、談成後長老拿出一碗水雙方用手指頭浸泡在水裡以示立約。
(4)﹑男方要在女方家做工30到50天時間到了就殺豬舉行婚宴。
4﹑結婚
(1)﹑聘禮有土地一塊﹐或二塊﹐蕃刀十隻或十五隻﹐斧頭五隻。因聘禮的多少是關係到新娘的名譽﹐社會地位和價值。時有男方拒絕女方家長要求或條件﹐而不成婚的事。
(2)﹑嚴禁近親結婚﹐但到了第三代第四代是允許的。否則會遭到Utux(神、祖靈)之懲罰﹐子孫生出會得怪病叫Msuluh(發高燒高熱病及癲癇甚至死亡)。
5﹑掠奪婚
(1)﹑從敵對的部落或不同氏族在攻打部落時﹐掠奪來的婦女。
(2)﹑掠奪來的婦女﹐被安置在頭目家。
(3)﹑部落的男青年﹐若對她有愛意﹐須經頭目及長老商量決定。使可為其舉行婚禮﹐並一切由頭目及長老全權負責﹐費用部落有力者贊助。
6﹑強制婚
A﹑條件
(1)﹑適婚且品德好的男年輕人﹐及適婚且品德好的的小姐。
(2)﹑男方家境貧困﹐或無父母至無力負擔聘禮者。
(3)﹑女方家境貧困﹐或無父母無人照顧者。
B﹑過程
(1)﹑男方經過部落頭目長老及親戚的商量來決定。
(2)﹑女方部落頭目長老來決定。
(3)﹑經有人介紹(註:指雙方頭目長老相互介紹男女青年而男女青年未曾見面)。
(4)﹑男方部落的頭目長老及親戚代表男方去和女方部落的頭目長老及親戚馬上協商同意﹐並決定擇期去強婚。
(5)﹑一切費用由部落有財力者負責。
(6)﹑雙方頭目長老及親戚都來參加。
古代的太魯閣族以狩獵為生,後來漸漸轉為以農耕為主。早期太魯閣族的農業生活,是在山坡地選擇一塊可種植的土地來開闢,但先要砍伐山坡地上的原始叢林(rnaaw)、雜草(sdsudu)、藤蔓(whwahir)、及芒草(bbhngil)等讓其曬乾後,先設定開墾範圍,在四周圍清除二公尺寬的空地作為隔火界(lmahang),然後開始火燒整地(焚墾lmaung aji uri o psqama)。四、五天冷卻後,持刀、斧將未被燒燬剩餘的樹根、樹枝及石頭堆置於田裡作安堰(smsakis),以防水土流失,以待播種。太魯閣族是父系的社會結構,女主內男主外。因此家務的分配,婦女負責織布、煮飯、釀酒及照顧孩子;而男人則負責打獵、蓋房子、及比較粗重工作。食物簡便,爐灶豎立三個石頭(rqda),置鍋其上,從事烹煮。煮熟後,鍋子端放置矮木架(gukut)上,全家圍集,以手抓食。因爐灶豎立的三個石頭置於父床與母床之間的地板中央,亦可在晚上睡覺時,有取暖功能。所使用的器具,簡單實用。台灣的生態環境豐富﹐原住民各族群﹐在千百年來﹐與自然密切的互動下﹐發展了根植於大自然的文化。太魯閣族日常生活用具之一般特性與意義﹐逐一的說明﹐使太魯閣族豐富的物質文化形貌﹐及其與周遭環境和社會生活的緊密關係﹐加以呈現﹐認識太魯閣族的習俗與日常生活的關係﹐進而認識太魯閣物質文化之基本特性﹐發現族人利用物質文化﹐來呈現人與人、人與環境及人與超自然的關係﹐構築特有的習俗與生活方式。依據﹐耆老們(田信德(80歲)、許通益(72歲)、吳金成(70歲))(以上耆老受訪日期:2005年3月中旬。地點:秀林鄉公所族語研究室。採訪記錄者:金清山)的說法:太魯閣族的物質文化分為:飲食慣習用具、住屋、農具、生產活動用具、紡織、編織及裝飾藝術、搬運用具及容器、祭儀用具、武器、樂器、及交換物質等。
(1)﹑太魯閣族的習俗,男孩子才有獲得財產權力。
(2)﹑若長男娶妻要分戶時,可分到一塊或二塊以上的田地。
(3)﹑次男娶妻要分戶時亦可分到田地。
(4)﹑最小的男孩娶妻﹐不得分戶﹐由他來負責照顧父母的生活,當然剩餘家產是屬於他所有。
根據日治時期學者及余光弘所收集的資料顯示,太魯閣族社會的政治運作,可從其部落組織的結構要素來看。部落裡有所謂頭目(tola?)及其他副頭目(smn??ul tola?)、傳達(sgu?ulan)、祭司(msalu gaya)等角色,通常是較大的部落才設有副頭目或輔助頭目(modayau tola?),這些都是無給的榮譽職位,他們享有的唯一權利是部落中的家戶舉行酒宴時,他們總會受到邀請。
這些職位的選出與職責,頭目是由部落成員推舉聰明正直,勇敢誠實者擔任,對外代表部落,對內維持部落內的安寧和諧,有紛爭時由頭目出面仲裁,諸如部落內發生通姦、欺詐、傷害、酗酒鬧事等罪行,皆被視為有被祖先的gaya(祖訓),進而可能為其他成員帶來災厄,必須由頭目出面矯正,若不服矯正,則可能觸犯眾怒遭到毆打或驅逐的懲罰。對頭目判決不服的,則可以出草獵頭(b?gaya),若成功獵得人頭,則代表其行為獲得祖靈的支持,證明自身理直無錯,對方則需道歉賠償。
此外,距離部落中心較遠的各個住區,尚有一稱為sgu?ulan的人擔任傳達的工作,負責本住區與頭目之間的溝通任務,將頭目的命令帶回住區發佈給眾人知悉,並監督命令的執行成果。本住區內有事時,也由傳達出面邀請頭目前來處理。頭目及副頭目皆是終生職,傳達則視其體力而定,年老時則退休,可推薦其子或其他適當人選擔任。部落事務的決定,並非由頭目專斷為之,必須與上述幹部及部落中的老人(lodan),以及獵頭甚多的勇士共同集會商議,再經頭目下令執行(余光弘 1980:97-98)。
另方面,亦有研究紀錄顯示部落頭目常是外來政權所指派,其權力並不及其親族內的成員。1910年代日人森丑之助走訪台東廳太魯閣蕃地時發現,所謂頭目並非數個ritotsu(即lutut,親族團體)所組成的一個蕃社的頭目,而只是代表一個ritotsu的小土目,其與官方認定的領薪土目常發生爭議(森丑之助 2000:481)。另一位同樣於1910年代在truku群巴托蘭地區調查的日人佐山融吉表示,頭目並非由社人選出,只要是稍微有勢力的人,別人便以頭目稱之(1985[1917]:25-26)。換句話說,在過去的太魯閣社會裡,一個領袖人物所能統轄的範圍其實是相當有限,其權威通常不超出建立在親緣關係上的小群體(邱韻芳 2004:104)。因此,在遇有決策的時機,通常是由長老、族長等眾人共同協商,應是較為普遍的情形。
時至今日,太魯閣族的傳統社會文化產生極大變遷。不同時期中的部落移住,導致各住地成員來源十分複雜,原有的血緣、地緣關係遭到打散。游耕、狩獵等傳統生計的改變,亦使得部落其它家戶間的共作共祭關係早已失去。年輕人外出求生,對土地的需求降低,接受新式教育等因素,更促使昔日部落及家族中極為重要的老人地位隨之下降。基督宗教各教派的傳入,取代了原有的祖靈(udux∕utux)信仰,導致傳統部落組織的及權威體系的解體(余光弘 19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