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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文化/社會結構

    卑南族

    社會組織

    傳統卑南族的社會組織,除了親族所衍生的氏族、宗族架構外之外,主要還是建立在嚴密的「會所制度」palakuwan以及「年齡階級」上;部落的頭目與祭司,則分掌政治與宗教事宜。 

    一、親族結構 
    (一)家族構成
    原始的卑南社群的親族結構法則,是建立在母系氏族和母系世系群兩個團體形式的結構原則之上的。卑南人稱「家」為saruma anang,在形態上有小家庭paadajan和大家族sapal兩種基本形態;一般宗家都維持大家族(20-30人)的形式,分家則多為小家族。家族為親族繼嗣的中心,是共同居處、生活和共有財產的中心。且卑南族的親屬組織是以血親認親法則為基礎,卑南族為長女繼承,而在第一等親屬的範圍內,女性的地位較為優越;超出這個範圍,男女兩性在親屬地位上是相等的。家系繼嗣以母親為中心,子女從母姓,即使分居後,其由母族所得的姓氏亦不變。原則上長女承宗,諸女即使分家,其宗氏與親族關係亦不變。男嗣照原始習俗出贅於妻族為贅婿,但不變其親族隸屬關係。(圖1)
    氏族是基於分組法則,以群體內外觀念為基礎的血親群,而世系群是基於個人的世系關係與群內親疏遠近法則為基礎的侵族群。所以卑南二大系統對於親屬關係的認定如左表5-1-3。 

    卑南人稱「家」為saruma anang,在形態上有小家庭paadajan和大家族sapal兩種基本形態

    (圖1):卑南人稱「家」為saruma anang,在形態上有小家庭paadajan和大家族sapal兩種基本形態
    (二)氏族與宗族
    卑南族的個家庭是以女性尊親為家長,家系的主要繼承人是為長女,次女以下的女性後輩婚後仍與長姐同居共財,直到母親死後才「分家」成為獨立的「本家」(圖2) ;本家與其分家的構成是為最小的家族單位,屬於同姓氏的數個家族可追溯共同祖先成為「宗族」,數個宗族認為同出自於一族即為「氏族」,每一個氏族有共同的祖靈屋、親族首長以及會所。例如卑南群部落分南北兩個,北部落有三個氏族,南部落有四個氏族,各有若干宗族;知本群有三個氏族,其中的mavariu氏族之下約有22個宗族。而部落內最早建立祖姓的家系稱為大宗宗家,所以家格可以分為大宗宗家、小宗宗家與分家等三種,但家氏須在宗族直系宗家才有家氏,家氏也就是氏族或宗族的公名,但是小宗宗家與分家則沒有家氏是以其宗家為共同姓氏 
    卑南族的個家庭是以女性尊親為家長,家系的主要繼承人是為長女

    (圖2):卑南族的個家庭是以女性尊親為家長,家系的主要繼承人是為長女
    二、部落自治─頭目ayawan與司祭rahan(圖3)
    傳統卑南部落的領導通常是領導家系裡管理祖屋、主持部落祭典的主祭rahan,但荷鄭時期由於外力介入,部落裡開始出現一個專門處理一般行政事務的頭目ayawan,之後司祭rahan漸漸成為一個單純宗教性的領袖。 
    部落自治─頭目ayawan

    (圖3):部落自治─頭目ayawan
    (一)軍事領袖-頭目ayawan
    頭目除了是部落內社群的代表同時也掌管軍事、司法與祭典,部落社民分屬於各個所屬的集會所,由頭目、副頭目、首席長老等人指揮命令其狩獵、出草、農耕、司法、祭典等相關事宜。而由頭目及番社會議執行所形成的自治機構,則如頭目之下有kadawadaeayan及ematip兩幹部。前者為社中長老,其智勇出眾且通曉古事典例,擔任軍事、司法、祭典及其他事項之顧問,顧問為終身職且其的選任是由頭目、長老協議,從長老中之耆老選出才能德望出眾者。後者ematip可說是跟隨頭目的秘書,聽從頭目指揮處理庶務,秘書之職則由頭目與顧問協議,由經常在會議中提出意見的長老中選任。 

    (二)農耕祭儀領袖-祭司rahan(圖4)
    部落的祭司管理與戰爭和出獵有關祭祀的主事者其地位崇高,並且負責豐年祭有關的各種農耕祭祀等。祭司rahan一職在頭目產生並掌管部落軍政要務之後,便轉而純負責主持部落性的重要祭儀活動,由於各部落的祭祀幾乎是圍繞農事而安排,因此,祭司的責任在於掌握與引導部落的耕耘、播種、間苗、除草、收割等生產活動的正常開展。祭司熟知曆法、氣象和歷史,深諳歌訣咒和舞蹈,被認為是部落中博學多才、溝通人神的智者。通常主祭與頭目會同時存在於一個部落之中,但有的部落最後只有ayawan一職,既是部落行政的領導同時也主持部落祭祀。而rahan一職並不一定父傳子,通常前一任rahan還在世時,就從同一個家系成員中挑選出一位繼任者,加以訓練。 
    農耕祭儀領袖-祭司rahan

    (圖4):農耕祭儀領袖-祭司rahan
    (三)人神溝通-巫師(圖5) (圖6)
    巫師在原住民傳統社會非常普遍同時地位崇高,凡是有疾病、禍崇、遺物……等等,或決疑訟斷,族人都會請巫師念咒、作法術。界於人與神靈之間的有巫醫和祭司,巫醫為人驅鬼治病,祭司則是祭祀神靈為主。另外,也主持有關個人生命禮俗的各種祭祀,及家庭對祖先的各種祭祀。 

    界於人與神靈之間的有巫醫和祭司,巫醫為人驅鬼治病

    (圖5):界於人與神靈之間的有巫醫和祭司,巫醫為人驅鬼治病

    凡有疾病、禍崇等等,族人都會請巫師念咒、作法術

    (圖6):凡有疾病、禍崇等等,族人都會請巫師念咒、作法術


    三、部落社會組織
    卑南族的社會組織及制度很完整,部落構成的基層組織是母系氏族及宗族,部落領導系統則是各母系氏族或宗族的宗家,部落頭目由大宗家的長子擔任,社群內的公共事務的推行都要經過會議,其相關的社會組織包含了(田哲益2002 ) 

    (一)部落會議:由全部落長老會議決定在部落會所舉行,大凡關於戰爭、集體出獵、出漁,都要舉行部落會議;但祭祀與農耕問題,在大頭目家由女性家長參加討論、決定。 

    (二)會所會議:關於戰爭、防衛、青年訓練、漁獵等集體性事務,皆先由部落會議開會決定後,再召開各會所會議,討論後付諸實行。從這些會議中看出,卑南族的集體主義與民主精神相當旺盛。 

    (三)亞部落會議:此種會議為卑南族所持有的,關於農事祭儀的會議、犯罪問題的處理、道路修築等,皆分南北兩部個別舉行。農事祭儀的會議,北部先行集會,南部次舉行。 

    (四)宗族會議:宗族為部落構造的單位。凡是親族內部的問題,例如婚姻、財產繼承、族人子弟犯罪等,都可在宗族會議上解決。不過,與更大組織單位有牽涉的問題,例如宗族間財產或犯罪糾紛,則先由宗族開會決定處理後,再由宗族族長向半部落或部落首長提出,請其開會決定處理或和解;相反,若自族子弟有人犯罪,則經部落或半部落會議後,再召開宗族會議討論保護其犯罪族人的辦法。
     
    四、年齡階層與會所制度(圖7)
    卑南族女性雖有分期制度,但並沒有集中居住的組織訓練與強制服役的制度,因此,年齡階層組織只限於男性的單性組織而與女性無關;簡單地說,婦女在親族社會中居有重要的地位,男子則在政治上扮演重要的角色。「會所」成為推動整個部落公共事務的中心,而男子的年齡階段與部落會所是政治組織的基礎。年齡階級制度採每一階級有其專屬的名稱,強調少年、成人具有晉級制度的兩級訓練;會所生活是每個卑南男性都必經的生命歷程,12-18歲左右在少年會所接受禮儀與膽識的訓練,十八歲以後進入成人會所接受三年更嚴苛的見習,才有資格結婚離開會所;萬一離婚或配偶死亡則再度回到會所居住;所以,男子一但離開出生家庭進入會所接受訓練之後便不再返回。 

    卑南族年齡階層組織體現在「會所制度」上,會所是整個部落公共事務的推動中心,為年齡階層養成教育場所,也是軍事組織中心和部落財產單位。組成會所的份子是本部落的男性青少年,但青年與少年分開實施教育與訓練,所以分為「青年會所」與「少年會所」二階段。而年齡組織會所是男子神聖之地,嚴禁女子和兒童靠近入內,否則就是褻瀆神明和祖靈。(田哲益2002 ) 
    會所生活是每個卑南男性都必經的生命歷程

    (圖7):會所生活是每個卑南男性都必經的生命歷程
    卑南族的會所制度實際上就是教育場所,施以團體的教育方式,除了部族傳統可確保延之外,更使得教育能有效進行。卑南男子一生的成長有三個重要的過程-
    1.約在十二、三歲時,進入少年會所,參加集體生活;接受擊臀(打屁股)、跑步、摔角、膽量和刺猴等嚴格的體能訓練,為的是要少年們個個成為體格強健、服從、守律又勇敢的人。
    2.少年到十七、八歲時,升入青年會所,任派服役級,參加各類成人活動和祭儀。擔任服侍長老、雜役、傳令等工作,強調刻苦耐勞、自動自發的學習精神。
    3.成年儀式(約二十歲),在大獵祭時舉行。凡通過考驗獲此殊榮的青年,才能成為卑南族真正的「萬沙浪」。
    另外,「公廨」(青年會所)是作為部落、防衛及青年組織的訓練教育中心,其組織領導與年齡階級的組織、部落領導和部落軍事組織相連繫。各年齡級都有自己的領袖,年長級領袖負責管理公廨。部落的防衛與戰爭的軍事組織,是以年齡級組織或會所為基礎,選拔作戰有功勛的勇士作為部落領袖,組織青年的訓練工作,這種長老法則則與戰功領袖相結合的制度,構成公廨的領導制度。(田哲益2002 )(圖8)

    部分卑南部落男年齡級表

    (圖8):部分卑南部落男年齡級表

    社會階級

    卑南族人際之間的往來,多半是以年齡和性別為其基本的準則。不同性別與不同年紀都有一套明確的行為準則。在青年會所之中的年齡組織為通名制,普遍而言,卑南族的男子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年齡階級,以及各階級所需要學習的事項與行為規範: 

    takubakuban:13-15歲
    男子到了十三至十五歲及必須進入這個階級,有服從組長及上級指揮命令的意義。Takutakuban在少年集會所(Takuban)或成年集會所(palakuwan)中不得穿上衣。一般而言這個階段有五級,如果表現優異者,可以三年就編入下一個階級。 

    myabetan:18-19歲
    男子經過takutakuban的階級之後,會晉級到myabetan階級,多半在18-19歲時。晉級者會獲長老贈送淺黃棉織兜襠布(betan),於是男子便離開少年集會所(takuban)而住進成年集會所(palakuwan)。Myabeta平日僅在腰間纏兜襠布。他們守後在集會所,服務上級者的雜物,例如:裁縫、汲水、保養番刀、幫助農耕、聽後差遣。用餐上只能吃晚餐。這種痛苦被視為一種修練,同時這個階段也有十分嚴格的行為規範,如不能輕佻地發笑、路上遇到長輩要馬上讓開避到岔路、不允許睡在床上等等。總歸而言,這個階段必須克盡長幼之序、尊敬上級者、竭誠侍奉等原則。 

    bangsaran:21、22歲
    結束myabutan的勤務,經長老許可便可晉級bangsaran。成為bangsaran後的若干年,無論從身心發育或者從社會生活上來看,都可說是他們一生中最美好的時期。從myabetan其中的困苦缺乏,一躍進入華麗安樂的境界,並可享有社會給予的眾多特別待遇和自由。最重要的是,這個階段就可以結婚了。 

    maiDang:老人
    當bansaran在級五年後,婚後育有子女者,約四十歲左右的人,因身體從此逐漸衰弱了,因此便晉級,與長老們同樣接受贈給集會所的酒餚分配,並享有身為長老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以上引自番族慣席調查報告書第二卷,頁288-306) 

    在卑南族年齡階級制度嚴謹地掌握了男子的成長歷程和生涯發展,而卑南族女子的成長過程,在概念上雖然也劃分了若干階段,可是並沒有像男子年齡組織那般的嚴謹過程和儀式。不過,女子的一生我們仍可以將之劃分為嬰兒期、孩童期、荳蔻期、少女期、青少女期及成年期。而上述階段的劃分原則上是依據的女子的身體發育情形來劃分的。但是有些女子比較早婚,一旦結婚之後,為人妻,為人母,不論其實際之年齡,都比照成年的女性視之。
     
    女子在卑南族的社會之中,具有重要的社會地位,由於卑南族的傳統家庭生活是以女子為中心的母系社會,所以在家庭生活中,卑南的女子扮演了吃重的角色,她們要繼承祖業,領導家族,主持家計,日常除了要負責管理財產,養育子女和料理瑣碎的室內工作之外,更要負責吃重的田間農事,從播種、除草到收成都是她們需負的責任。從他們吃重的工作中,我們可以體會傳統卑南婦女的賢慧。

    婚姻制度

    卑南族女性的一生以結婚為最大的生命轉點,尤其是長女,終其一生都留在出生之家,長女以下則是分家出去;而男性則歷經更大不相同的人生過程,少年時期從十二歲左右離開家進入少年會所,開始經歷並學習共同的團體生活後,就永遠離開出生之家,其後到了青年時期轉進青年會所,當中雖然會因為結婚而住進妻家,但萬一有一天離婚或者妻子死,仍然要返回青年會所終老一生。

    卑南族人結婚以招贅婚為常則,以嫁娶婚為變則;不過主動求婚者還是男性。由男方向女家送聘禮,即使男子出贅女家也一樣。男子向所愛慕女子,以其頭巾、檳榔袋密贈與,女子如果接受的話即為定情,以後男子後悔還可以討還。定情後,男子即常採薪送女家為服役;女子亦至男家為男子的母親幫忙汲水、舂米等家務。訂婚後,媒人協商男方的聘禮,以及女方的答禮。成婚之日,女家親族到男家新郎所屬的會所去迎親,雙方親友到女家歡宴,當晚舉行宴飲舞蹈,新郎回會所居住;次晚由媒人陪新郎到女家;向女家祖靈祭告,新郎從此就在女家生活,婚禮完成。(田哲益2002 )
    卑南人認為,人的生命是由司命神所賜,孕婦和她的丈夫在懷孕期間要共同遵守禁忌與禮儀,如-
    1. 禁食:並蒂生的果實、死動物、獵物的血與內臟。
    2. 行為:不能縫紉、不塞穴、不參加喪葬、不接近橫死者的屍體、不參加祭儀、禁止房室。臨盆時,由其夫或母親為之助產,斷臍帶。
    3. 嬰兒出生後的第五天,由承家的家長或近親族長為之命名,稱為pungadang。命名以襲用祖明為原則;男性避與父兄同名,女性避與母姊同名。
    4. 子女分居後則把父輩名稱作為家屋名。

    生產方式

    一般而言,卑南族的基本生產模式與南島語族的文化特色一致,傳統產食為男獵女耕的性別分工,女性負責種田,男性負責開墾、上山狩獵。早年卑南族的男子主要負責打獵,提供動物性蛋白質,而女性則是耕作粟為主。由於該地的環境複雜,在適應的過程中,位於南方的知本系的部落,在生計型態上逐漸發展為從事山田燒墾的輪耕、游獵經濟;而位居北方肥沃平原的卑南社,則採定耕、雜以為數不多的山田燒墾輪耕,在農閒時從事大規模的狩獵。在清道光年間卑南族人開始接受水田耕作的技術,轉為以稻米為主的生業體系。

    財產制度

    卑南族雖然是由女性承家,但是關於家產的管理通常是由男女雙方共同分擔,有關家畜、家禽的飼養與買賣是女性的權利,竹林和檳榔樹的管理、使用權以及繼承則歸男性所有。卑南的財產制度上,由於土地是為非重要的經濟資產,所以土地財可視為部落所有,而針對財產所有權的劃分如下(田哲益2002 )- 

    (一)部落所有財產:部落為自然財產與公用財產的所有單位。凡部落防衛力量所及的自然財物,尤其是土地財產,原則上皆屬於部落的;另一方面,凡是私有財產無承繼人繼續使用者,亦歸於部落公有,其種類如下:原野休耕地、道路、部落周圍的寨坦、青年操練場、鳥占處、社地、水源、植林、放棄敵首處。 
    (二)頭人與公廨所有財產:卑南族的主要財產連同土地財產在內,實際上是由第六世襲頭人所領導的公廨所有。卑南社的六個頭人家系,代表六個地主氏族的直系宗族,為首先建立卑南社及其附屬社會領地的親族系統。北部落的三氏族建立三處公廨,為其部落中心;並以patabang為其北半部落的中心,為其首要公廨。 
    (三)家族財產:卑南族的家族包含宗家與分家,宗家亦有氏族宗家與世系群宗家。普通財產如家屋、倉庫、旱地、水田、果樹、家具、家畜、生產工具、糧食等;特權財產如家傳古物、衣飾特權、徵收與賦權、徵役權。 
    (四)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分為;普通財產,如衣服、飾物、獵具、漁具等;特權財產,包括特權裝飾、豹牙帽章、豹皮衣、銀幣、自造美術品、自己購得財物等。

    政治組織

    要談卑南族的政治制度時,至少有兩個層面是必須提及的:一個就是以會所為中心的年齡組織,另一個則是持有karuma(H)an為祭祀場所的領導家系。當某些家系也有karuma(H)an時,通常只有領導家系既有會所又有karuma(H)an。在"Age Organization and Men's House of the Formosan Aborigines"〈臺灣土著的年齡組織和會所制度〉這篇比較台灣「南島語族」社會組織特性的重要著作中,陳奇祿(C-L. Chen 1965)從 年齡組織與其他社會制度之間的互補或衝突,來解釋年齡組織的發展。在他看來,賽夏族、鄒族、布農族的氏族不但是親屬群體,也是經濟、政治和宗教群體。至於 泰雅族,則是儀式團體具有重要性,而排灣和魯凱的貴族家系則是具有多種社會作用。因此,在這些族群中,年齡組織並不發達。反之,在東部的阿美族和卑南族, 年齡組織可以扮演親屬組織所不能及的作用。姑且不論陳先生的論點是否周延,這篇文章卻也明確指出除了鄒族以外,卑南族和阿美族的年齡組織是相當發達的,而且也在兩個族群的社會生活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卑南族的年齡組織在某些方面顯然是比阿美族更為複雜。儘管卑南族並沒有像阿美族那樣,年齡組織是由階序分明的年齡組構成,而只是一種階段性(如少年/青年/壯年/老年)的區分,但是卑南族除了有未婚男子、鰥夫和離婚男子宿夜地方的成人會所(palakuan)之外,還有傳統上少年階段成員(約12-18歲)得約有半年時光必須宿夜的少年會所(Takuban, Takuvan),兩級會所成員各有他們的儀式活動(參考第五節)。換言之,卑南族男性成員的訓練顯然比阿美族來得早,而且「老人」的權威也比較明顯(陳文德 1999)。其次,每個卑南族「部落」通常包括多個成人會所,不但各有名稱,也各自附屬於一個領導家系。而且,就像領導家系之間有一個最大的家系,會所之間也有類似的區分。 

    這種多會所的特徵其實也隱含著卑南族「部落」內部的構成。易言之,如果這些領導家系在某個意義上是各自獨立的話──既有會所又有祭祀場所的karuma(H)an──那麼加入同一個會所的男性成員彼此之間又是怎樣的關係?主張母系說的學者(宋龍生 1965;衛惠林1965)就認為這些會所的成員係來自屬於同一個母系氏族的家戶。不過,就如上述對於karuma(H)an歸屬的爭議一樣,移川子之藏等人的資料也提供更複雜的訊息。他們提到,雖然這些未婚的成年男子、鰥夫和離婚男子人大多是在附隨父親或母親的karuma(H)an的會所裡過夜,但是也不乏就近或自己喜歡的集會所過夜的事例(1935:335)。 

    撇開上述仍然有待進一步釐清的問題,年齡組織的確是卑南族「部落」中的重要組織。不但卑南族的男子透過年齡組織和會所制度,學習社會規範與傳統知識,經此社會化的過程成為「部落」的成員,進而成家與繁衍子嗣,舉凡攸關「部落」重要的祭儀,也通常與年齡組織有關(宋龍生 1965:135-136)。尤其老人 更是攸關「部落」重要事務的諮詢對象,甚至是決策者。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得知每個「部落」原來各有主要的領導家系,那麼年齡組織為又與這些領導家系的關係為何?就個人所知,有關各「部落」的領導系統性質,乃是一個蠻複雜的問題,而且「部落」之間可能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根據目前的已有研究來看,我們知道每個聚落原來各有它的領導家系,但是對於領導家系在「部落」相關事宜的重要性,卻不是很清楚。雖然卑南族不像排灣或魯凱有明顯的階層化(亦即有貴族/平民之別),但是有關頭目系統承繼的資料,也顯示有勢力的家系之間往往會締結婚姻以保有其權力,甚至婚姻對象(是否也是領導家系)也影響領導地位的更替(參閱移川子之藏 等 1935:342, 註5, 362-363, 364, 註2)。 

    基本上,表示卑南族領導地位的用詞有ayawan和raHan兩種:前者比較著重在整個「部落」事務的權力,而且這個權位的設立往往是因為外來統治者的引入;相對之下,後者則是與整個「部落」的福祉有關,尤其是負責祭儀的舉行。以目前的資料來看,卑南族聚落或許原來比較傾向於「政教合一」,爾後因為外來力量的介入才可能有所區分。不過,個人也必須指出,這種外力的介入 與之形成的「政教分離」可能因為各個聚落的歷史發展(包括其內部構成)而有所不同。例如,以南王的田野為例,個人就曾經聽過當地人說道ayawan的稱呼始自荷蘭領台時期,並且特別指稱南半部的領導家系,儘管有時候這個用詞也會被用來指稱日據的頭目或光復後的村長、里長。而且,相對於其他卑南族聚落,南王並沒有raHan(「司祭長」)一稱;音近似於raHan的raan則是特指猴祭中負責看守猴子的那個少年會所成員。 

    就歲時祭儀參與者是會所成員以及領導家系的karuma(H)an是重要祭祀場所的現象來看,領導家系顯然是整個權力的中心。不過,以進入會所的先後而區分的長幼順序(通常也是年齡上的差序),尤其是青年/老人階段的區別,也是卑南族社會倫理與秩序的一個重要基礎。或許我們可以說,在傾向「政教合一」的情形下,領導家系的權力在「部落」公眾事務上,可能大於年齡組織中佔有權威地位的老人。反之,在「政教分離」的情況下,年齡組織中的老人之重要性會更加明顯。若是如此,這樣不同的性質也應該會影響聚落納入大社會的過程以及之後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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