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階層組織就其運作面來說,確實是阿美族傳統聚落中相當重要的政治組織,其中的長輩又被賦予政治權力,因此阿美族基本上是一個相當尊敬長輩的社會。阿美族的年齡階層組織在台灣原住民族之中,是一個相當獨特且嚴密的社會制度。
男孩子在12歲左右就必須加入年齡階層組織的預備組(南部阿美稱之為pakalongay,語意為「服務的人﹔被使喚的人」),經過3-8年不等的時間,經過成年裡的儀式正式加入年齡階層組織,並獲得年齡組的名字。(然而,許多文獻與筆者的田野經驗都指出,南北兩個區域的年齡階層組織制度不論在命名形式、組織規則、會所制度等,都有相當的差異。下一段落中,會有詳細的說明)這種組織型態在漢人社會中非常的少見,請試著想像同一村落的年輕人以3到8歲的年齡為單位,組成一級一級嚴密的年齡階層組織,共同負擔聚落的公共事務、防衛以及一層一層的絕對服從。雖然在現在,這種嚴密的年齡階層組織通常似乎只有在豐年祭期間可以非常明顯的感受到,但其實在日常生活中,同一年齡階層的kapot(或是slar,語意為同一級的人以及年齡組的統稱 )亦是互相扶持的一群好朋友,舉凡婚喪喜慶,同一 kapot(slar)的人皆必須有義務互相協助。年齡階層組織同常從12歲開始便必須參加,各聚落的習慣不同會有不同的參加年齡,也會有不同時間。但是相同的是,每一個男孩子在正式成年之前,都必須經過3~8年不等的嚴苛訓練,或者可以稱之為年齡階層的預備階段。每一個年齡階層組織都會有代表的名字(級名),南部阿美族的級名通常以「ra(拉)」開頭 ,而中、北部的阿美族年齡組名則多為襲名制,一組名稱循環使用,正常的情況下,該組名一經選定,該組成員終生都會依附在該組名之下。由於分佈地域廣大,阿美族每個部落的差異性都相當大,但是年齡階層組織卻是各個部落共同的特徵。
年齡組級名的給予可以分為三種類形︰南勢型的襲名制(以南勢阿美以及海岸阿美)、馬蘭型的創名制(以台東阿美為主)(衛惠林1953,1972,1986)、以及奇美型的折衷制。不過,這種差異的分類法並不一定適用在每一個部落,花蓮秀姑巒溪出海口的大港口部落以南的很多部落都有類似兼併創名和襲名的年齡組名稱,阮昌銳(1969)將之區分為組名與職級名兩種類型,只不過日常使用或呼喚該級所用的用語可能較為偏重組名或職級上的差異。
阿美族人的年齡階層制度其實是個相當複雜的運作機制,而這樣的複雜性也擴及地域上的差別。尤其以南北兩區劃分來說,日本時代的調查(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2000[1915])以及光復初期衛惠林等(1972)的調查,都指出兩地(花蓮港廳︰台東廳﹔南勢阿美︰馬蘭阿美)在年齡階層組織運作與型態上的差異性。
除去兩地區的年齡階層組織都以部落為中心組成,且都由男子參加並執行部落公共事務以及都是男子教育訓練的中心等的共同點外,在年齡階層組織的名稱上級已經不同,台東阿美稱年齡階層組織為misakpot(或簡稱kapot) 或稱為sinawalan(陳文德 1989,1999)﹔在北部花蓮地區則稱之為sral(sral在台東地區有「土地」的意思)。再來,如前所述,部落的會所南北兩地也有差別,南部稱之為sfi﹔而北部則稱之為slaran或talo’an。北部的南勢型襲名制度,每個部落都有8或9個名稱循環使用﹔而南部則會有創名的組名。一般也認為北部的年齡階層組織較為嚴格與具有防禦外敵的軍事訓練意義︰而南部則較為鬆散,且功能主要在執行維護安寧與執行祭儀與公共事務。會有這樣的差別,也與兩地在歷史上的際遇以及與週遭其他的族群關係有關(參 黃宣衛 2002︰47-49)。
阿美族部落社會的政治運作也就架構在年齡階層組織的基礎上,並且運作的基礎即在於「年齡」與「世代」的原則(陳文德 1989)。因此,阿美族社會的政治結構常會被稱為老人政治 。衛惠林等(1972︰26-31)認為在荷蘭人入侵之前阿美族有一「原始」型的政治制度,南勢阿美與台東阿美略有不同。南勢阿美的年齡階層組織共有九級循環,各級有應再上次晉級而為晉級之較年長者帶領,參與嚴格的服役期,每7年(或8年)晉級一次。第4次晉級後,晉升為長老(mato’asay)。第四級以後的各級領袖(各級有1人至2、3人,稱為papurongai no sral),有資格被推舉為部落領袖(papurongay no niyaro),可以有10數人,此10數人應舉行盛宴款待之後,若無反對聲浪,即可認定為部落領袖之一。這些部落領袖之間,會互相推選有指揮能力、公正、勇敢負責、善言辭、善獵與善漁,並且熟諳部落歷史與習慣的人作為部落首長(sakaka’ai no papurongai),該部落首長為終身職(但也有會被罷免的可能性)。而屬於南部群的馬蘭領袖制度又與南勢阿美有所差異,馬蘭的年齡階級在第二次成年儀禮後(第一次稱為pakalong,成為pakalongay階級),正式從長老處獲得新的組名,3年晉升1次 ,從第1級到第8級為kapah階級,從第10級到14級為管理會所之階級,其中第14級稱為itokarai,為部落總管兼司祭,第15級侍奉以退休之長老,第16級為會所長老。每級各設有級長1名,另有才能領袖1名,階級與階級之間長幼有序的服從。
荷蘭人入侵後,在各社設置頭目稱之為「甲必單」,後來音變成阿美語中的kakita’an 。這樣的制度在南勢群與南部群阿美之間的適應各為不同,在馬蘭,頭目由kapah以上的階級中選派,並下設有幹事(raising)約20人,頭目與原來的會所領袖制度並行,會所領袖仍處理部落之舊習慣事務,而頭目則處理官廳與司法。不過到了後來清末與日治時期,頭目的權力逐漸大於原來的領袖,但是頭目要推動重要事務時,仍會徵集長老領袖會議的意見。在南勢阿美,頭目則時常與原來的年齡階層組織領袖合而為一,相關事務推動,大抵依照舊習進行。直至明鄭與清朝時代,仍沿用其制,並照中國邊疆官制,設土目土官或通事,至劉銘傳時代變改稱為頭目,日本人亦沿襲此一制度,直至光復後(衛惠林等 1972︰30),國民政府才又設立村長職位,並納入國家的選舉制度之中。頭目成逐漸為內部習俗文化的象徵與推手,而村長成為對國家負責的執行政治推動者。隨著選舉的村里長制度以及後來的社區發展協會制度,部落中的政治體系越形複雜,每個部落適應與轉化的情況也更多元,有的部落頭目功能漸漸消失,由村長介入﹔有的部落則是頭目仍然掌有相當的權威與公信,村長甚為敬重頭目﹔在社區發展委員會相繼成立之後,有的部落則由頭目直接被選為社區發展協會主席﹔有的則逐漸被社區發展委員會主席所取代。不過,有個共同的特色是,頭目都被當作阿美族傳統社會的象徵,每年的豐年祭儀,頭目仍然扮演重要的象徵性角色。
此外,許多部落的會所在1950-1960年代廢除,改以村落的活動中心取代過去的會所,不過,隨著近來的阿美族文化復振運動,許多部落開始研議重建與恢復過去的傳統會所(黃宣衛 1999︰326)。